拼音:rèn 注音:rèn 部首:部首笔画:7

笔画:14 笔顺:捺横横横竖折横折撇捺捺折捺捺 结构:左右结构

五笔86:YVYN 五笔98:YVYN UNICODE:U+8A8D 四角号码:07632

仓颉:YRSIP GBK编码:D54A 规范编码:

rèn ㄖㄣˋ

◎ 见“”。

[①][rèn]

[《廣韻》而振切,去震,日。]

[《廣韻》而證切,去證,日。]

1”的繁体字。

(1)认识;辨别。

(2)认为;看作。

(3)引申为把本无某种亲密关系的人看作有某种亲密关系。

(4)承认。

(5)引申为承认、肯定由于某种原因而疏远的本来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某种亲密关系。

(6)应允承担;愿意承受。

(7)记得。

(8)认命;认吃亏(后面要带“”)。

(9)用同“”。任凭。

(10)用同“”。沿袭。参见“認舊”。

[广 韵]:而振切,去21震,rèn,臻開三去眞A日

[平水韵]:去声十二震

[粤 语]:jan6jing6

[闽南语]:jim7,jin7,lim7,lin7

康熙字典:

◎ 康熙字典解释

【酉集上】【言字部】 認; 康熙笔画:14; 页码:页1161第18

【唐韻】【集韻】【韻會】【正韻】𠀤而振切,音刃。【玉篇】識認也。【增韻】辨識也。【關尹子·二柱篇】渾人我同天地,而彼私智認而已之。【後漢·卓茂傳】時嘗出行,有人認其馬,解與之,他日別得,亡者詣府送還。【元史·王克敬傳】臨事不認眞,豈盡忠之道乎。 又錯認,水酒名。見【南宋市肆記】。 又【讀書通】與仞通。【前漢·儒林傳】孟喜因不肯仞。 又【韻會】與訒通。詳訒字註。 又【廣韻】【正韻】而證切【集韻】如證切,𠀤仍去聲。義同。